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合同绝非可有可无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案例】〖htk〗1993年10月,某制衣厂招聘工人,周红前往应聘,经面试成为制衣厂的工人。当时周红与制衣厂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制衣厂经理口头允诺:周红每月工资300元人民币,加班另付加班费,制衣厂免费提供住宿和午餐;先试用3个月,3个月后转为正式工人。然而制衣厂一直没有兑现原先承诺的条件,每月只付给周红150元人民币工资,而且经常利用8个时外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加班加点每小时只付0.30元人民币。尽管制衣厂允诺免费提供住宿和午餐,事实上,某制衣厂对宿舍和午餐均实行高价收费,周红认为制衣厂侵犯其合法权益,1994年5月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据约定支付工资。?
  
  本案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周红放弃要求制衣厂支付每月300元人民币工资的要求;(2)制衣厂按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220元人民币)的标准补偿周红工资的不足部分,并按最低标准工作一倍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双方重新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
  
   【评析】〖ht〗本案例中,劳动者周红轻信承诺,未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教训深刻。?
  
  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国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责任。”也就是说,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一般是以确立一定时期的劳动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合同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劳动保护等,以书面形式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确定,有利于督促当事人严格遵守合同,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依照合同及时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尽快解决纠纷。?
  
  本案例所反映的情况有一定典型性,有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招工时条件讲的很好,但当实际履行后就一再大打折扣,不履行自己的诺言,如本案制衣厂经理允许每月付工资300元人民币,免费提供宿舍和午餐,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不仅工资减少了,提供的宿舍和午餐也是质次价高。如果周红与制衣厂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制衣厂不兑现合同规定的条件,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还应赔偿违约金。无论是申请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其合法权益都会得到保障。如果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的约定,则对劳动者十分不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空口无凭,无据可查,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白白受损。本案中劳动者周红因为没有书面约定,致使每月300元人民币工资的要求得不支持,每月白白损失80元人民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内容尽可能详尽、明确,这有助于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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