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在病假期间被公司除名获病假工资和代通金等5万余元
在上海一门业公司担任会计的陆女士病假期间遭到除名后,因未能获得病假工资及代通金等原因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门业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等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因在病假期间被所供职的门业公司除名,陆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金、解约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费等。陆女士称,她在2007年11月12日进入门业公司担任会计。2008年4月15日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开具了病假单。但门业公司却在其病假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仲裁逾期未作出裁决,故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1日,陆女士出院。之后,医生为其开具连续病假单,直至2008年8月19日止。同年,陆女士于9月26日、9月27日至医院就诊时,医生均建议其住院治疗。
2008年7月16日,门业公司发出通知,内载:陆××的医疗期已过,因工作需要,通知于本周内返岗。2008年8月1日,门业公司发出通知,内载:陆××医疗期已经结束,公司曾通知在7月17日至7月20日期间来上班,但未能返岗。为此,已于前一周电话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现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门业公司将将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并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法院认为,陆女士出院后,医院继续为其开具病假单,其也未再至门业公司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然门业公司于陆女士医疗期满后向发出返岗通知,要求其于7月17日至7月20日期间返岗,并无不当。但陆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再继续工作,之后门业公司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亦有依据。但门业公司理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门业公司实际至今未付,该行为确属不当。现陆女士要求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门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