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不适合继续工作”被除名公司应支付产假工资等近2万元
“考虑车间环境湿滑,怀孕女工已不适合继续工作”。上海某食品公司的一纸通知,将顾小姐除名。顾小姐通过仲裁获产假工资等2万元。但食品公司不服,反而将顾小姐诉至法庭称无须支付这笔钱款。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食品公司支付顾小姐2009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期间的工资19047.65元的一审判决。
顾小姐来自安徽省池州市,2007年12月7日进入食品公司工作,任生产科长一职。双方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500元,食品公司于每月28日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发放上月工资。2009年2月13日,顾小姐被确诊怀孕。一个月后,食品公司向其出具通知,内载:“生产科长顾××因未按照相关规定怀孕,公司无法接受该管理人员申请的如此婚假、产假。又考虑到车间环境湿滑,生产科长顾××怀孕,不适合在车间继续工作。故请顾××自即日起在2009年4月9日前办理好离职相关交接手续。”2009年8月21日,顾小姐生育一子。对于因怀孕被除名,顾小姐十分气愤。于2009年6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获裁决支持。2009年10月15日,顾小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09年3月25日至仲裁结果之日期间的工资2万余元,获得支持。接到仲裁裁决后,食品公司不服,将顾小姐诉至法院,称仲裁裁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后,顾小姐应至食品公司上班,然却旷工至今。因顾小姐未提供正常劳动,故无须支付工资2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现顾小姐主张产假工资,有依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