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程序未经民主程序,但已公告或告知劳动者,并且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实施之后,未经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或母公司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同类案件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民主程序,但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综上,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即使其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其一项法定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劳动法律对其进行了程序、内容上严格的规定。
一、程序。
1、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完善或修改有关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确定。
2、应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决定事项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公序良俗。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公序良俗。否则,规章制度违法,不能作为仲裁委或法院裁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