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法律梳理
一、《调解仲裁法》第47、48、49条规定
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在执行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管辖:《调解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系。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劳动争议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劳动仲裁委无管辖权;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裁决有欠款规定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定被撤销之后,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13、14、15、16条。
第13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杜万华《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本条确定了两个数额标准:一、一裁终局的认定以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为准;二、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的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14条:劳动仲裁委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人社部《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第49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15条:劳动者依据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应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16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杜万华、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和适用第13、14、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