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2)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3)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4)按规定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
(5)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6)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各级经贸、财政、人事、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 1999年4月6 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