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投诉时效为: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