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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入职提供虚假学历信息,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看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客观真实的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技能、学历等信息。    

   劳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遭到谴责。正是由于其不诚实才导致日后的违规提取提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交换的标的是劳动力。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因此劳动力不可能像其他货物一样从外观尺寸上度量出来。用人单位只能从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技能证书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判断。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提供的学历证明,对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劳动者提供提供虚假学历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是由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而非以合同签订后是否能够正常履行作为认定无效的标准。即便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达到了用人单位的要求,但并不能掩盖其通过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法》第18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未尽如实说明义务的,应构成欺诈,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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