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双倍工资时效问题,首先,须界定“双倍工资”的性质,由于“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的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该“一倍”工资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的赔偿金,仅是惩罚性的赔偿金基数是工资标准而已。
其次,鉴于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故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再次,需分别计算,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仲裁时效之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一年未签,则视为与劳动者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时效自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