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法定内容包括: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纪律;⑤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①试用期;②津贴、补贴、福利待遇;③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④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4、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应具备什么条件?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则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5、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条款应用中文书写,有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中外合同文本一致。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劳动者各执一份。
 
  6、劳动合同应在什么时候订立?
  劳动合同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7、劳动者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中只规定了起始时间,没有规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外,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约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满十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9、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能否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应签订劳动合同,而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10、在校学生到企业勤工助学,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到企业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1、企业使用“临时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区别于正式工的一种用工形式,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12、在租赁、承包企业中,劳动者应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3、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物?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循什么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对已经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15、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其主体资格未改变,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16、改制或结构调整企业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改制或结构调整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17、什么情况下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18、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⑴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⑵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⑶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况解除合同,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19、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⑴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⑵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2.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不同情形,支付不同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②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③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被撤消或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月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已满,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25、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生活补助费?
  国有企业以及2002年1月1日后改制的国有企业,在2001年10月6日以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截至2001年10月6日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2002年1月1日前改制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支付改制前职工在2001年10月6日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001年10月6日后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属以上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无论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计发标准同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
 
  26、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但劳动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在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与其终止合同。
 
  27、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其标准是多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患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医疗补助费的计发标准同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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