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政办明电[1999]24号)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1999年1月起,先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单位所在市、县(区)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后成立的事业单位,从成立当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其失业人员应依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见:《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2]181号)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5 日
执行日期:2002年7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