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局: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国人口函〔2010〕48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有关涉境外生育问题的处理,请按《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某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国人口函〔2007〕100号)和本《复函》的规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
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
国人口函〔2010〕48号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的请示》(沪人口委[2009]56号)收悉。经商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特此函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0年3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