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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起算点

发布时间:2015年4月3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试用期


试用期起算点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起算点认定:无论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与用工时间是否一致,试用期的起算点应当以用工的时间来认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考察的缓冲期,有助于劳动者防范劳动风险和用人单位防范有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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