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冀人社字【2015】67号 |
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权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经研究,省厅以后不再进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并将原在省厅审批和管理的省属企业及外埠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特殊工时审批(见冀劳社[2009]6号)进行下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属地原则,将原在省厅审批的省属企业及外埠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下放到该分支机构所在常驻地(办公地,下同)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中,设区市及其管理的县(区、市)的具体审批范围由设区市规定。
二、已经在省厅审批过的,准许继续实行到省厅批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期满,期满后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到其所在常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按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本省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但该分支机构所隶属企业已经被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且已包含该分支机构相关岗位的,该分支机构可不再申请审批。
四、外埠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派驻到我省其他地方的派出机构(办事处、营业部等)或外埠企业授权由该分支机构管理的其他地方的分支机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由该分支机构负责统一在该分支机构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批,其派出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可不再重复申请审批。
本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