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认定的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依据。
劳动合同服务期
服务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必备条款,而非法定的必备条款。服务期主要是来约束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劳动水平,以此促使劳动者更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约定服务期须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或协议,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的培训费用(而非职业培训费用);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的技术培训(而非职业培训)。
司法实务对何谓“培训”进行了严格的界定。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专项培训费用数额较大;劳动合同及法规、规章均无明确规定;2、劳动者接受专项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但不包括上岗前必经的职业培训;3、培训的形式没有限制;4、专项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通说认为不包括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的所得的劳动报酬。
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这里是“可以”而非“必须”。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可以不约定服务期。当然,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是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约定服务期违法,属于无效。
服务期期限
法律对服务期期限,未做具体规定,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己约定。但应遵守两点:要体现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
法律仅规定了出资培训服务期,而未对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特殊物质待遇服务期进行规定。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者享受单位住房、无偿给予股份、提供专车、调动户口等特殊物质待遇约定了服务期的现象。如果这种约定是自愿的,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不能约定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将未履行年限部分分摊的福利利益,以金钱的形式退换给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项技术培训;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服务期协议;
三、协议中有违约金的约定;
四、劳动者有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6条第2款作出专门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不一致处理
服务期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延续至服务期期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放弃服务期,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
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索赔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服务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