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销售员武先生刚从广州出差回来,同事小李就来到他家,武先生倒了一杯水给小王:“公司最近有什么事儿吗?”小王答道:“半个月前咱们的合同到期了,公司同意在原合同内容不变的条件下,再续签两年合同,当时你出差在外,大家知道咱俩是好朋友,就让我替你在你的合同上签了字,你没意见吧?”
“咳,续签合同也就是走形式的事儿,谁会当真呢”。武先生随口说道。半年后,武先生因找到了一份薪水更高的工作,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几天后,公司经理对武先生说:“对于你的辞职报告,经理办公室讨论决定,不予批准。”说着,经理找出了武先生的劳动合同,看了一遍后,继续说:“再等一年半,你续订的合同到了期,才可以调走。否则,你现在要是调走,要承担违约金。”
“可是,我并没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呀。”武先生装出不解的样子。
“你看,”经理把劳动合同书翻到最后一页,指着那一栏的签字,“这不是你的亲笔签字吗?”
“不是!不信的话,您可以对照一下原合同中我的签字。”武先生胸有成竹的说道。
经理把合同向前翻了几页,看到了原合同中的武先生的签字,的确与续订合同中的签字笔体明显不一样,他纳闷儿地看着武先生。
“不瞒您说,续签合同时,我正在外地出差,根本不在北京,是小王替我签的字。但是,我并没有授权他替我续签合同,因此,不应由我承担。也就是说,我调走,用不着承担合同违约金。”
在劳动关系等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然而,民法通则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武先生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其续签合同,但他出差回来后,小王已告之代其签名一事,明确续签合同的内容同原合同内容一样。对此,武先生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原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违约金),武先生本人是完全清楚的。续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已半年,武先生一直未作任何否认表示,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认同意,该合同对他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武先生提前离开光学仪器公司,应当承担合同违约金。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