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所指的职工包括哪些人?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所说职工,是指与企业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下岗职工、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农民工等等。此外,还包括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无军籍的所有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和不列入军队队列编制员额的职工、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以及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下列人员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1)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及公勤人员。
(2)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参加失业保险。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司法机构、民主党派、总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等。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的全部职工。
(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4)社会团体的兼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