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00年10月26日)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有两个涵义,其一,失业保险金不是从失业的当天就开始算起的,而是从进行失业登记的时间开始算,也就是说,从失业之日到失业登记之日的时间内,失业者既得不到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也得不到失业保险金。其二,要求失业者失业后必须尽快进行失业保险登记,以便早日获得失业保险金,避免因中断工资收入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生活不便。
另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