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能否减免?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作为社会保险费一种的失业保险费当然也不能减免。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它讲究公平、公正及权利和义务对等,这就决定了在履行参加失业保险义务上,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一律平等,不能有任何特殊。在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中,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即减免一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费用,而另一部分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方面损害了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攀比思想,使得后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也不愿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从而从根本上影响失业保险功能的发挥。另外,一些地方以调动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积极性的名义向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失业保险费的作法等于减免了失业保险费,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