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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4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陈瑞俊律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设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共五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

(2)规定了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3)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5)规定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的原则。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只能由一个机构征收,或者由税务机构征收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不能两者兼而有之。

(6)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7)规定了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制度。缴费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8)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存储方式。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9)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的监督检查制度。缴费单位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有关违法行为;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10)规定了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征收、管理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社会保险费流失,均应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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