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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4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Tags: 劳动纠纷律师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统筹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截止2016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

1.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

2.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其中实际缴费满5年)及以上;

3.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或者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除具备本条第(一)款1、2、3项的同时,还必须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即: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间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可由档案管理单位为其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三)灵活就业人员被企业重新录用后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病退。

二、病退人数实行总量管理

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仍实行政策与总量双控办法。今年省厅对各市因病提前退休控制人数,按照不超过2015年度各市实际办理病退的人数控制。各县(市、区)2016年病退申报参照省厅办法,按照不超过本县(市)、区2015年度实际办理人数控制,对个别县(市)、区确实需要增加控制人数的,上报书面报告,经市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调剂。市本级统筹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审核、公示后申报。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统筹单位对申报病退人员实行个人自愿申请,单位审核公示的办法进行。市本级各单位将我局下达的病退文件以及相关要求在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开,符合病退申报条件人员,由本人向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病退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一)对申请人进行面试,了解其身体状况、病情诊治情况及病休情况。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要对本人提交的病历材料通过当地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真伪(参加市医保的核实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对未参加医保人员或特殊情况未通过医保系统就医人员,由单位派专人到材料出具地对其提供的病历材料核实真伪。

(三)对职工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

(四)根据审查结果,将初步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经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按照病重在前病轻在后的顺序依次排队,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或现档案托管机构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于2017年3月27日至4月7日期间,按照填表要求向我局上报《企业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公示及需求表》(附件7)、《企业职工申请病退人员花名册》(附件8)和《职工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或《职工未参加医保就医情况核实表》附件9或10),过期不予受理。

(六)各县(市、区)上报时除携带以上材料外,需提供本县(市、区)2015年度实际审批办理病退人员花名册。根据省厅安排,省财政直管县(含扩权县)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初级鉴定及待遇审批,继续报市局统一办理。

四、劳动能力鉴定

(一)初级劳动能力鉴定。

各县(市、区)、市本级统筹单位统一携带完整申报材料(见附件1),组织带领申报人员进行初级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鉴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按照时间和要求参加鉴定的过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对因身体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鉴定的,本人可以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确认向我局上报书面申请后,我局统一安排专家到现场进行鉴定。

市局组织市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级鉴定。初级鉴定工作采取审阅上报鉴定材料、面鉴本人与通过医保中心查询三结合的办法进行。鉴定专家在审阅审核单位上报的鉴定材料基础上,对每一位申请人现场进行逐一面鉴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提出初级鉴定意见。

(二)网上公示。为确保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初级鉴定结果,将符合条件人员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

(三)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采取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和抽查面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抽查面鉴由省劳鉴会按照我市参加最终鉴定人数的30%随机确定,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五、病退待遇审批

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方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市局对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统一向单位下发鉴定结果和《2016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通知书》(以下简称《病退通知书》),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办理职工病退待遇审批手续:《病退通知书》、职工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职工本人病退申请、企业职工退休公示情况报告、劳动能力鉴定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及计算待遇的相关材料(如指数化计算表等)。

对因政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对灵活就业人员被企业重新录用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病退待遇审批流程:市本级参统企业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市、区)企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最后由市局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经省厅审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人员退休时间一律按2016年12月31日退休,2017年1月起纳入社会统筹(对申报前未按时完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完成补费到帐手续的下月起纳入统筹)。

六、鉴定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20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其中符合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破产、改制企业的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由病退申请人负担)。

七、工作要求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作,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每一个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局领导和纪检监察室、养老保险处等相关处室组成的市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企业职工病退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本级统筹单位也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工会、劳资等部门组成的病退工作领导小组,全程负责病退工作,要在明显位置公布病退条件、申报程序,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病退工作公平、公正。

(二)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1.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本人自愿申请、单位统一上报的原则。各单位在申报前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了解其身体状况及治疗情况,核实其提供材料真伪,审核档案及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严格按照病情由重至轻顺序排队,经单位病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公示后方可上报,对病情达不到标准及因档案、缴费等原因不符合病退条件人员,一律不予上报,由单位做好解释工作。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科(股)长、各单位劳资科(处)长及档案管理机构承办此项业务的负责人,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要向我局签订承诺书,承诺所报送材料真实有效,并接受违反承诺书的处罚(见附件3)。对于不调查了解情况、与职工串通弄虚作假报送虚假鉴定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病退资格,按照《社会保险法》追究单位经办人员和负责人责任;凡经省鉴定通过后因档案或缴费不符合政策规定等原因无法办理病退待遇审批手续的,由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所有病退职工的病退鉴定和待遇审批材料一律由企业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市局不受理个人上报的鉴定材料。凡发现由职工个人通过私人关系递送经单位盖章的病退材料的一律拒收。

2.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制定操作流程,规范初次鉴定程序。为确保初级鉴定结果真实有效,我局研究制定企业病退初级鉴定工作操作程序,实行全员承诺负责制。初级鉴定前市局对所有参与初级鉴定的专家统一进行业务培训,未参加业务培训的人员不允许担任鉴定专家。初鉴专家要向我局签订承诺书,保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标准进行,认真对病退职工进行临床诊断与检查,确保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参与鉴定的各类工作人员也要与我局签订工作承诺书,明确责任,严格要求,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注意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向市局反馈有关情况,确保2016年病退鉴定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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