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汽车维修服务站近三年一直从于某处购买材料,但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2009年底,汽车维修服务站使用了从于某处购买的材料后导致其维修的多辆汽车发生喷漆脱落,维修站被多名消费者告上法庭,汽车维修服务站最终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达75000元。汽车维修服务站多次与于某协商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于某辩称,双方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不成立买卖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但认可汽车维修服务站是从其处购买的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维修服务站与于某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判决:于某赔偿汽车维修服务站损失75000元。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于某应当赔偿汽车维修服务站的因使用于某产品而遭受的损失。(午报记者 博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