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厅 鄂劳函[1993]261号
湖北省金属回收公司:
你公司鄂金回字[1993]033号文“关于从事金属回收工作人员执行保健补贴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等七部(63)中劳护字第126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和湖北省劳动厅、湖北省财政厅鄂劳安[1990]第145号文“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保健食品标准的通知”精神,根据省劳动保护检测中心站的“生产性粉尘工作危害程度检测报告”、“有毒作业分级检测报告”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检测报告”,你单位的打包机工、仓库存管理工及其他在一线工作有关人员可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实行该制度的人员还应包括长期在一线从事金属回收、打包等作业,并由你公司支付工资的临时工。
你公司应认真做好享受保健食品工人数的核定工作,不得扩大发放范围、缩短或延长发放周期、提高发放标准。按照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安[1991]076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将《职工保险食品管理手册》送省物资厅核准备案,签署意见后,报我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