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首页
律师介绍
劳动仲裁
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劳动保险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劳动仲裁
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劳动保险
劳动案例
劳动安全
员工工资
工伤伤残
劳动就业
劳工知识
用工制度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动仲裁
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发布时间:
2018年6月29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对冲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含义,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如何把握劳动仲裁时效 如何从容面对劳动仲裁
2.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有哪些规定 无工伤保险的可否劳动仲裁
3.怎么举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哪些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内
4.船员可否申请劳动仲裁,船员劳动纠纷仲裁找哪个部门 劳动仲裁和一般民事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5.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遇到被隔离或所在区域受到管控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合作网站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