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港澳人员在沪就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1)受雇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在外国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或其他职务。在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代表或其他职务;
(3)聘雇关系在境外,劳动报酬在境外领取,受派谴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
(4)在本市用人单位实际岗位上实习或接受培训三个月以上;
(5)在本市从事其他正当职业。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就业证:
(1)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专家;
(2)在台湾、香港、澳门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
(3)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