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对象的待遇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第一年由中心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二年由中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基本生活费。
2、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由中心代缴,其缴费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工龄连续计算。
3、下岗职工按本人享受基本生活费的6%的标准,报销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用由原企业按规定承担。
4、享受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免费或优惠服务。
5、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参见:《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劳力[1997]69号)
执行日期:1997年8月26日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两年。下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办法筹措,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具体筹集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参见:《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1999]22号)
执行日期:1999年8月4日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高所需的资金按闽委发[199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66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