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在上海市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源于境内、外的报酬的,即视为非法就业。具体表现为:
一、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国驻沪机构、办事处内任职就业,并获取报酬的;
二、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与境外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从境外取得劳动报酬,在中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国驻沪机构、办事处内工作连续满三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在《外国人就业证》上注明的工作单位以外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国驻沪机构、办事处任职、就业或兼职的;
四、从事与在本市居留事由、身份不符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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