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下岗人员参加社区服务

发布时间:2014年9月10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社区服务业是指在政府领导下,以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为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服务需求,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的社会化服务;是将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业、社区福利业、职工社会保险服务业与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业融为一体,充分发挥社区服务领域宽、项目多、劳动密集、安置容量大等优势的新兴产业。

(一) 社区服务的实施与要求

1. 各区县、各街道(镇)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完善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安置下岗职工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努力开展社区服务中的居民日常生活服务、老年人服务,修理修配服务等项目,发展有利于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服务项目;积极兴办以上述服务项目为重点的社区服务实体,组织辖区居民中的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实现多渠道就业。

2. 鼓励企业兴办劳务服务实体,鼓励社会服务行业利用自身特点和技术专长,组织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企业兴办的劳务服务实体,应与所在区县、街道(镇)的社区服务实体合作,按社区服务的需要做好劳务输出、技术合作和居民服务工作。

3. 社区服务实体和劳务实体在社区服务中,要规范用工行为,按《劳动法》的规定与招收录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劳务输出或技术合作等方式从事社区服务劳动的人员,双方单位应按《合作协议》的约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 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工作制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实现再就业。企业下岗职工在六个月内,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服务专项协议书。在协议期间,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的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5. 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兴办私营企业,参加社区服务劳动。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从事社区服务的,可将档案存于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服务费用后,可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6. 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参加社会服务,应通过必要的培训,属技术工种的,应进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持《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就业。

(二) 社区服务的项目内容

组织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或自谋职业参加社区服务,在项目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企业下岗职工的年龄结构和素质情况,切实支持他们专业特长,努力拓展社区服务项目和岗位。主要服务项目包括:

1. 从事家庭服务员,拆洗干洗、代购代送、兴办小饭桌、接送儿童、早点送餐、家庭手工业等日常生活服务;

2. 从事家电维修清洗、自行车修理、疏通下水道、理发烫发、裁剪缝纫等技术服务;

3. 参加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看管车辆、治安巡逻、查收水电费、绿化保洁、电梯司机等;

4. 适当组织开展家庭托幼、假期代管中小学生、托老和养老等服务;

5. 对文化程度较高或有专业特长的下岗职工,可以组织开展家庭辅导、弱智儿童教育、病人护理、保健按摩等技术性较高的服务。

(三) 对社区服务组织的优惠政策

1. 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数60%及以上、以社区服务为主的社区服务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实体(以下统称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经向所在街道劳动部门申请,区县劳动部门认定,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2. 社区服务劳动组织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区县有关部门申请,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各服务实体,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将闲置的资产有偿转让或租赁给集体或非公有制经济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使用。经批准,租赁费可适当优惠;

(3) 经民政部门核准发给《社区服务单位证书》或《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并可同时享受社区服务经营实体或网点的现行优惠政策;

(4) 经市、区县节水部门批准,可申请与服务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用水指标;

(5) 各级工商部门在进行企业登记时,按其经营服务项目予以简化手续、从速核发营业执照。

(6) 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免三减二"、生产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7) 发展经营服务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可向开户行申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给予一定的贷款支持。

3.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加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符合北京市劳动局(京劳就发[19]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参见"北京市地方法规栏目")的规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二年以上,可享受每人4000-6000元的安置补助费;

(2) 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且劳动关系稳定在五年以上的,除享受安置补助费外,还可在合同期间内,按本市上年末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比例给予缴纳养老、失业补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缴纳大病医疗费(个人部分自负)的补助费。

经市劳动局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服务实体,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合同期内,按上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助费。

(四) 对参加社区服务人员的优惠政策

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或创办私营企业为社区服务的,应将档案存于市、区(县)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70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可享受自谋职业补助费和下列优惠政策:

1. 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到市劳动局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学校或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实体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培训,可一次性免交报名费、培训费、考核鉴定费和证书费。

2.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5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可将其未领完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0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职工,在托管期内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10000元的自谋职业补助费。

3.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实现再就业的,持有关证明向区县供电局申请,用电量1千瓦及以下的,安装5安培电表,免收供配电费、集资办电费;1--10千瓦及以下的,只收配电贴费,免收供电贴费、集资办电费。

上述人员持相关证件向区县有关部门申请,经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机关批准,可免收相关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

(五) 保证措施

1. 各级社区服务劳动组织和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安置容量,空缺岗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录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

2. 社区服务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需要持证上岗的,招收录用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部门确定的职工培训机构,应优先、免费安排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推荐适当的岗位。

3. 市、区县的房管部门,应指导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市劳动局通告一九九八年第二号(参见"北京市地方法规栏目")的规定,优先吸收本市的下岗职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4. 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力度,做好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工种岗位的清理工作和安置企业下岗人员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除责令清退外地务工人员外,还应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参见"北京市地方法规栏目")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参见"北京市劳动局等五部门《关于组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有关问题的通知》(19年8月17日 京劳服发[1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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