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进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妥善予以安置。其经费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2.兼并企业要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再就业政策,其经费由兼并企业承担。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兼并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实行"买断工龄"的办法。过去已经实行"买断工龄"办法的,企业同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予解除,企业不再负责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