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亏损企业再就业资金企业自筹部分能力认定计算方法
内容提示:
计算原则
计算方法
企业自筹部分的筹资方法
(一)计算原则
国有亏损企业再就业资金企业自筹部分能力认定的计算用工资支付能力和企业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两项指标,并按百分制确定权数,其中工资支付能力70分,企业收入30分。
1、工资支付能力以国有亏损企业在职职工(不包括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各种保险费为基数进行计算;企业收入以相对稳定的1997年发展速度指标为基数,与本年指标进行比较;如果是1997年后新建企业,发展速度可以1997年以来较正常年份的企业收入情况进行比较。
2、工资支付能力和企业收入两项指标的计算可按半年、季均、月均口径计算,其中,半年口径中本年上半年指标以上一年的下半年每项指标之和计算,本年下半年以上半年的每项指标之和计算;季均口径指本年度第一季度本季度每项指标的平均值,年初第一季度指标以上年度第四季度指标计算;月均口径指本年度第1月至本月每项指标的平均值,每年第1月以上年月均指标计算。各市可根据本市情况使用计算口径,但为了数字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市要按月均口径计算。
3、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有国产排气量在2.2升以上高级轿车和93年以后进口轿车的,企业自筹能力增加10分;如果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有公费出国的,企业自筹能力增加10分。企业的总积分等于各项积分之和,也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应负担的比例。
(二)计算方法
1、工资支付能力积分
如果企业本年人均半年(月、季)实发工资+各种保险费≥当地半年(月、 季)最低工资标准+各种保险费,积分=标准分。
如果企业本年人均半年(月、季)实发工资+各种保险费<当地半年(月、季)最低工资标准+各种保险费,积分=[企业本年人均半年(月、季)实发工资+各种保险费] ÷[当地半年(月、季)最低工资标准+各种保险费] ×标准分。
如果企业本年人均半年(月、季)实发工资+各种保险费=0,积分=0。
2、企业收入积分:
如果发展速度[(本年半年(月、季)均销售收入÷97年半年(月、季)均销售收入)×100%]≥1时,积分=标准分;
如果发展速度<1时,积分=标准分×发展速度;
如果97年半年(月、季)均企业收入=0时,本年半年(月、季)均销售收入=0,积分=0。
(三)企业自筹部分的筹资方法
通过计算后,总积分就是该方法再就业资金企业自筹部分的筹资比例。有部分或足额自筹能力的企业要在每月(季)底前把下一月(季度)自筹资金汇入该企业再就业中心专户,凭进帐单各级再就业部门注入当月(季)财政和社会负担部分再就业资金;如企业能够足额或有部分自筹能力而未足额筹集到位的,财政和社会负担部分再就业资金不予注入,因此而出现的问题,由该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对于已经认定有部分自筹能力或完全没有自筹能力的企业,各级再就业部门要按月(季)按比例(收到企业自筹部分进行帐单)或全额拨付,如因企业自筹部分保障不到位而出现的问题,由各级再就业部门负责。
[详见河北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亏损企业再就业资金企业自筹部分能力认定计算方法的通知》(1999年8月25日冀劳社[1999]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