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来到山东烟台某精密机械加工公司打工的小刘,在工作中被机床砸伤左手,单位将其送到医院进行了治疗。但单位一直拒绝按规定为小刘申请工伤认定,除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外,不再给其任何工伤补偿。小刘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后,按要求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工伤认定时,职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