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19年开始,各市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就业经费须正式行文,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并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二)各市须指定一个职能科室统一管理就业经费的申报工作,统一对同级财政和省劳动保障厅。
(三)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经营,由县劳动保障局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各市劳动保障局统一汇总上报。省不直接接受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经费申请报告。
(四)各市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就业经费核销及周转使用部分写出具体的使用结果报告。
(五)就业经费不能重复列项。上年度已经列项的,本年度不再列项。
(六)凡就业经费没有规口管理、没有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混乱、扶持生产资金不能按期归还、就业训练费使用不当、不能按时上报申请报告和财务统计报表的,下拨就业经费时均不予考虑。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申请就业经费程序的通知》(19年3月26日冀劳办[1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