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帮助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随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替。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国有企业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组织再就业服务,促进再就业,从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应是进入企业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期限满未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失业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相关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承担的部分,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负担。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财政确有困难的地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一定的支持。
再就业服务中心不仅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还承担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组织培训,推荐就业等任务。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工资和消费水平确定,原则上应略高于失业保险的标准,但要逐年递减。目的是促使下岗职工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尽快实现再就业,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有进有出,出多于进,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