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用人单位可自主聘用台港澳居民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修改后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新规定为愿意到内地就业的台、港、澳同胞提供了更多便利条件。

聘雇台港澳居民不再受限

修改后的《规定》在关于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条款中,取消了原规定中“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和“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条件。新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根据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主聘雇台港澳居民,只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就可以了,这就扩大了台港澳居民在大陆就业的空间。

没有工作经验也可就业

修改后的《规定》取消了原规定关于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条款中“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内容。

解读:按照新规定,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青年在大陆高校毕业后,也可以直接在大陆就业。其他台港澳居民只要符合用人单位要求,可以同内地居民一样平等就业。

台港澳在大陆就业须办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要严格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还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解读:台港澳居民在大陆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证明自己就业身份,同时拥有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

需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解读:用人单位聘雇台



合作网站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33138516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