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技术工人,经常受派到客户单位维修设备。上个月,我在出差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后,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只好自己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三级障碍。请问,公司在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内怠于履行义务,个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各项费用,能否要求公司承担?
读者:
你所在公司应该承担你所提及的费用。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所在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由于公司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你有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次,公司应承担你因申请工伤认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公司拒绝承担上述各项费用,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