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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石政发〔2008〕56号-2008年-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3月20日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确保“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一)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房地产和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与引导,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二)认真落实土地供应、项目规划和开发建设年度计划,科学把握土地出让节奏,控制建设规模,保障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二、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三)自2008年9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减半征收。(四)对界定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新开工的城中村改造村民回迁房项目,凡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可先办理缓缴手续,再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五)市区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城建收费可先按应缴金额的30%缴纳,剩余部分在办理房产初始登记之前一次缴清。(六)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中拆除原面积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产开发应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财政管理,由市收费管理部门一站式收取。(八)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拆迁改造中积极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九)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十)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开发企业可根据地块情况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适时出让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应量。(十一)对原一级开发企业参加竞买公开出让土地的,试行以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一级开发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出让保证金的办法。(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取消对建设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的审核,其它许可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十三)积极探索定向建购的运作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十四)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按照“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主协办工作制度,快审快批,按时办结。(十五)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详细记录企业诚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实施购房优惠政策(十六)凡个人购买市区内住房的,可享受以下财政补贴:个人购买二手住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改造中被拆迁人购买住房,购房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但对按时全额缴纳契税的,按契税额的50%给予补贴。(十七)对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按20%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最高40万元执行,贷款最长期限按30年执行。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可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担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十八)凡在市区投资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十九)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和市场趋势的分析研究,成立房地产专业化研究机构,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市场信息。(二十)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客观报道市场动态,正确评价市场形势,引导广大居民形成正确的心理预期。要严格执行刊登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未经预售许可违规刊登商品房预售广告现象的发生。本意见适用于石家庄市建成区,各县(市)、矿区可参照执行。本意见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意见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发展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0月15日印发(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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