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主管人员组成。
2、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行政行为。
4、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5、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回避和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6、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7、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见:关于印发《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豫劳社[2001]5号)
发布日期: 2001年2月9日
执行日期: 20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