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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服务对象
优惠服务项目
有关经费补助
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一) 优惠服务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中,已领取由各级政府帮困机构审核发放的《帮困证》的下岗职工。
(二) 优惠服务项目
上述下岗职工需持《帮困证》和本人身份证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优惠服务申请手续。其优惠服务项目有:
1. 免费职业介绍。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免交职业介绍成功费。
2. 减免转业转岗培训费。持有《帮困证》的下岗职工,首次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的,可向培训机构申请减免培训费;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重新落实工作单位后,就业服务机构和原单位可酌情报销其部分培训费。
(三) 有关经费补助
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为下岗职工提供优惠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转岗培训实体以及接收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1. 对为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促成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一人在非技术岗位就业的给予50元补助。其中持技术等级证书转业转岗就业的可给予100元补助。
2. 对组织下岗人员参加转岗培训的培训实体,培训后即转岗就业的每一人可给予100元补助。
3. 试岗工资补助。用人单位接收持有《帮困证》的下岗人员,试岗期限为3个月。试岗期间,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试岗工资补助,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40%。
上述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中提取支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人员,各项开支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规定执行。
(四) 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
1.《优惠证》的申领
(1)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不再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愿意自谋职业的,可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同时收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证》。
(2) 下岗职工未进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困难等原固暂未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不再领取企业工资或生活费,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凭企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申请,向当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优惠证》。
(3) 破产、关闭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凭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本人申请,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优惠证》。
2.《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
(1) 凡有中央、省以上文件依据可享受下岗职工优惠政策的各类人员,如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随军家属、失业人员等,也可由本人申请,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发放《优惠证》,并在《优惠证》中注明集体、随军家属等身份。失业人员愿意自谋职业的,可凭《失业证》申领《优惠证》,发证的同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停发失业救济金。
(2) 为了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享受减免税费三年的优惠政策相衔接,《优惠证》的有效期改为三年,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3)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详见福建省劳动厅《关于实行下岗职工优惠服务制度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闽劳力[1997]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2000年4月11日闽劳力[2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