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明确就业困难群体对象,落实好援助计划和措施
积极实施岗位援助和补助就业计划
落实《再就业援助手册》制度
落实《再就业优惠卡》制度
健全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完善服务职能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职责,按规定免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明确就业困难群体对象,落实好援助计划和措施
就业困难群体主要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积极求职而未能就业的大龄(男40岁、女35岁以上)城镇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及目前仍滞留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和退出现役6个月以上未能就业的城镇退伍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摸清就业困难群体数量,准确掌握失业(下岗)原因、家庭状况、技能特长、择业意愿、转业转岗培训要求等情况,逐人登记造册,落实“一帮一”计划。同时抓紧制定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生活保障援助和法律援助等工作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实施岗位援助和补助就业计划
各地要大力开发社区服务业,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岗位。凡将新增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正常发放工资的,可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可借鉴广州市的做法,抓紧制定相应的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落实《再就业援助手册》制度
各地要组织力量将近几年来中央、省和有关部门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下岗、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服务内容,以及各地组织开展的服务项目、有关部门设立的服务场所等编成小册子,发给就业困难群体,使他们及时了解有关优惠政策,并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服务。
(四)落实《就业优惠卡》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工商、税务、建设、物价、民政、计划、财政等部门,抓紧建立推行再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下岗、失业人员身上,有关部门凭卡给予相应优惠,并在卡上如实登记。汕头市实行就业政策优惠卡制度的有关办法各地可以借鉴。
(五)健全社会保险服务窗口,完善服务职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和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用人单位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职工停保业务时,应立即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督促单位将其发到上述人员手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创造条件,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查询。
(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职责,按规定免费提供各项就业服务
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合理安排服务网点,方便就业困难群体就近接受就业服务和申领失业保险金。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对职业培训的信息引导和服务作用,动员各级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提高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能力。
(七)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困难群体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大力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每年应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探索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的常规制度和工作机制。要在系统内建立各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组织或工作机制,并通过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每一个部位,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对援助行动的实施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对取得实际效果的,要予以表扬;对于因工作没有落实而引发问题的,要予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详见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粤劳社[200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