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证》的申领
(1)用人单位须在招用流入劳动力后15日内,到生产、建设、经营、服务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所招用的流入劳动力申领《就业证》。其中,本市农村成建制建筑施工队伍,向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申领;外省成建制建筑施队伍,向首次进行施工的场所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申领;个体经济组织,向经营场所所在地街、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申领。
(2)在本市从事经商等活动的流入劳动力,应当先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10日内,由本人持《营业执照》和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件、外省市劳动力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登记卡》、流入劳动力的《居民身份证》、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等有关文件,向经营所所在街、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就业证》。生产经营场所不固定的,向暂住地街、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申领。
(3)流入劳动力到居民家庭作家庭服务员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街、乡、镇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就业证》。
2.应提交的文件
用人单位申领《就业证》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1) 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用流入劳动力的文件;
(2)外省流入劳动力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登记卡》;
(3)流入劳动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5)育龄妇女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流动人口计划证明》。